【牧函】按着异象去生活

王怡

在凯撒手下为主作见证的神的儿女们,平安。

这一周,圣约归正学堂开校了。这所小小的学堂,凝聚了两年以来,我们领受和跟随的“归正的教育”的异象;凝聚了神在会众中收取的超过60万的金钱奉献;从30个家庭中收取的对基督教教育的信心;以及从众多弟兄姊妹的祷告中收取的馨香的祭。

为了让圣约的子民接受如芥菜种子一样的基督教教育,有三个家庭毅然从乐山举家搬迁;有一位母亲决定从香港迁回成都;有一位父亲如亚伯兰率领全家从河北南下入川;有一个家庭从上海迁回内地。有一对父母,放弃了儿子抽签抽中的成都四中;有几位初中生,甚至愿意再来读一遍初中。

有的父母辞去了工作,有的家庭卖掉了房产,来到我们中间,开始一段被更新的、在尘世中的信仰之旅。这许多的“孟母三迁”的故事,和单纯美好的信心,不断激励着我和教会的同工们。有一位父亲说,大不了将来让孩子子承父业。另一位父亲说,就算学堂被政府关闭了,大不了回到家里上课。

请让我这样说,我算什么,竟能服侍这样一群神的儿女。若非主的恩典怜悯我,我又凭什么服侍你们这一群“世界不配有的人”(来11:38)呢?我从每一位学堂的老师和他们的家人身上,从每一位家长和他们的儿女脸上,看见了耶和华仰起脸来,光照他们,以至于他们这个世上,成为了另一种人。

在服侍你们的过程中,我看见最多的是我自己的无能。就像一个小孩子抬一块巨石,当他使出吃奶的劲来,巨石就被举了起来。旁边的人无比惊讶。但最惊讶的,却是那个小孩子自己,因为他看见了恩典。

在侍奉中,看不见自己的无能,就看不见神的恩典。在生活的各方面也是如此。亲爱的弟兄姊妹,如果你现在面临人生中的任何重大决定,我建议你,因着对基督的信心,作出那一个超越你能力范围的决定吧。你不知道那个决定是否有“利”,你只知道那个决定是“善”的。有时候,你必须按着异象去生活,而不是按着评估去生活。

开校第一周,校长苏炳森长老就面临了来自政府的极大压力,也是他曾在脑海中反复操练过的、预计会出现的场面。就是教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以快速的行政效率,去到了你们大多数人还不知道的学堂地址。通常情形下,长老需要岁月的磨练。当在上帝特别施恩的情形下,长老就是这样炼成的。

苏长老告诉我,晚上回家后,唱《兴起为耶稣》,心里感动,有主的安慰。

也在这一周,神的时间刚刚好,圣约法律人团契编写的《家庭教会维权手册》的全稿也完成了,其中包含“家庭教会兴办教育的法律问题”的专题,及时提供给了学堂的每位老师和每位家长,以及教会的每位同工。

我在下面,摘录其中的几个问题,好让诗班的弟兄姊妹,在唱诗的时候也为学堂争战;让主日接待的弟兄姊妹,在扫地的时候也为学堂打仗。让母亲们在厨房里也为学堂添柴。让每一位会友晨祷的时候,也在前线掩护归正学堂。

你的孩子是否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答:《宪法》第46 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是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行使的,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将义务教育既定义为可以放弃的权利,同时又定义为必须履行的义务,从逻辑上存在矛盾。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义务教育,理解为公民有接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的权利更为合适,而非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另外,父母具有按照自身的宗教信仰选择对子女进行宗教教育的权利。欲对孩子进行宗教教育的父母,不管将孩子送进目前的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都意味着让孩子接受与宗教相分离的教育,这将不能保障父母按照其宗教信仰对子女实施教育的权利,强制入学就等于置父母的宪法权利于不顾。

此外,《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这表明,其一,基督徒家长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时,可以不让其子女接受国家的义务教育。此时,家长按其宗教信仰为孩子选择教育内容和形式,则构成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正当理由。其二,即使基督徒家长的“正当理由”不被教育部门接受,基督徒家长除了有权提出申诉、复议外,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仅限于接受“批评教育”。

家庭教会办学属于什么性质的学校?

答:目前为止,6岁至初中年龄阶段的孩子可以就读的义务教育学校有两类,一类为公立学校,一类为民办学校(私立学校)。所谓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二条规定,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无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需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以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之前,将“不面向社会”、不承担“义务教育”的教会学校划为民办学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并且,也不是所有学校都必须执行宗教与教育向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法》第82 条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即宗教学校是不受该原则约束的,这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法律保障措施。对孩子进行具有宗教背景的全日制教育的教会学校,应属于《教育法》规定的宗教学校,因此不受《义务教育法》的管辖。

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出台任何法规和规定,对该类宗教学校的设立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所颁《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规定的“宗教院校”仅包括高等教育阶段,并不等于《教育法》所规定的“宗教学校”)。虽然我国法律对宗教学校没有具体界定,但教会举办的进行宗教教育的学堂实质上就是宗教学校,我们深切盼望国务院尽早出台关于宗教学校的相关规定。

教会学校应如何面临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

答:在取得政府承认的地位之前,教会学校在面临教育部门的调查或执法时,可由学校负责人核实教育部门执法人员的身份(要求提供证件)并了解其来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其说明,学堂或私塾的教学活动,是基督徒家长基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委托老师对孩子进行的具有信仰背景的教育;
第二、教会兴办的学堂或私塾,不是面向社会的义务教育单位,不在《义务教育法》的管辖范围内;
第三、校长并非教会学校的办学主体,对学校没有过任何出资行为,学堂的办学主体为教会,校董事会为教会的长老会,校长仅作为教会成员,被教会委派担任校长一职。

在教育部门以达不到公共办学条件为由、责令停止办学的通知情况下,
1、若学校硬件和软件条件实际已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考虑扩大招生范围,向教育部门申请面向社会的自主办学许可,但在目前教育部门不会许可。

2、若作出“停止办学”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3、若经过听证后教育部门作出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4、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愿和你们一起按着异象去生活、“仿佛无事发生”的仆人王怡

201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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